豫建標設[2011]16號
各省轄市(含擴權縣、直管縣建委(建設局))
根據(jù)河南省財政廳、河南省地方稅務局、中國人民銀行鄭州中心支行(豫財[2011]4號)關于印發(fā)《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》的通知,從2011年1月1日征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。為此,相關建筑安裝工程稅金的變化情況明確如下:
1、納稅人在市區(qū)的,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.477%計取。
2、納稅人在縣、鎮(zhèn)的,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.413%計取。
3、納稅人不在上述范圍的,按不含稅工程造價的3.284%計取。
以上稅金費率調整的執(zhí)行時間為2011年1月1日。稅金費率調整屬于國家政策性調整,不應包含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風險范圍之內。
二O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|